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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4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第9條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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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4條在關於貴府函詢建築法第4條建築物之定義乙案,復請查照。 - cpami的討論與評價

二、按建築法第4條略以:「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建築法第7條:「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 ...

建築法第4條在建築法的討論與評價

第九十四條之一依本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處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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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視現行法規, 建築法( 民國100 年01 月05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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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第二十八條規定必須勘驗項目之紀錄資料。 五、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實驗室之鋼材及混凝土品質檢驗報告 。 六、建築工程施工損壞毗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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